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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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 (Terri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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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领土是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领水(如领海、内水)、底土(地下的土地和资源)以及领空。它是构成一个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地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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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要点:
- 主权: 领土与主权紧密相连,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和支配权。
- 要素: 领土是一个国家存在的基础,没有明确划定的领土,国家的主权就难以行使。
- 范围: 领土并非仅仅指陆地,还包括水域、地下和空域,构成了一个三维的地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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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通过 (Innocent Passage)
- 定义: 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外国船舶可以连续不停地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它是一种国际法上的权利,允许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领海进行航行。
- 理解要点:
- 航行权: 无害通过强调的是航行权,而不是其他活动,如捕鱼、探测等。
- 无害性: 航行必须是无害的,不能对沿海国的安全构成威胁。例如,外国船舶不得在领海内进行军事演习、搜集情报、非法捕捞等活动。
- 适用对象: 无害通过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包括商船和军舰,但潜水艇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国旗。
- 与过境通行权的区别:无害通过权适用于领海,而过境通行权适用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权没有无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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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 (State Immunity)
- 定义: 国家豁免是指一国及其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权。这是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源于国家主权平等。
- 理解要点:
- 主权平等: 各国主权平等,彼此不得管辖。
- 限制: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传统的绝对豁免原则受到限制,现代出现有限豁免原则。根据有限豁免原则,国家豁免限于国家主权行为(如国防,外交等),不包括商业行为。
- 司法管辖豁免:国家豁免主要指的是司法管辖豁免,而非执行豁免,一般法院只有获得同意才能执行外国国家财产。
- ** 本质:** 国家豁免是程序性的,它并不等于认可外国的违法行为,只是限制了法院审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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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 (Asylum)
- 定义: 庇护是指一个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到迫害或威胁的外国人进入其领土并给予保护,不将其遣返至可能遭受迫害的国家。
- 理解要点:
- 人道主义: 庇护是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的一种保护措施。
- 自主决定权: 给予庇护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权利,而非义务。
- 国际法: 国际法虽有关于难民保护的规定,但没有普遍认可的个人享有寻求庇护的权利。
- 领土庇护:即在国家主权范围的地域内提供的保护,通常由国家提供。
- 外交庇护: 即在外国驻使馆,外国船舶上提供的庇护,较领土庇护更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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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解释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 定义: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条款的真实含义进行确定,以明晰条约的目的、范围、权利和义务。这通常是国际法主体对条约文本进行分析和理解的过程。
- 理解要点:
- 规则: 条约解释必须遵循国际法上的规则,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上下文解释等。
- 主观和客观: 解释需兼顾缔约国的意愿和条约的客观含义。
- 法律效力: 有权解释一般是由条约缔约方或有权机构进行,解释的结果对相关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 不同主体: 条约解释的主体可以不同,国家、法院、国际组织等都有解释条约的权力。
- 解释的种类:存在多种解释方式,例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上下文解释等。
简答题#
- 解释一下国家管辖
- 定义: 国家管辖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对其领土内的人、物、事件,以及某些情况下,对领土外的人、物、事件行使法律权力的能力。这种权力包括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以及裁决法律纠纷。
- 核心: 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它赋予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其法律和政策的权力。
国家管辖的类型
国家管辖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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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辖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定义: 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物和事件行使管辖权的权力。这是国家管辖权最基本的形式。
- 特点:
- 地域性: 管辖权以领土为基础,只要发生在领土内的事件,国家一般都具有管辖权。
- 普遍性: 原则上,属地管辖权适用于所有在领土范围内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人,不分国籍。
- 例外: 也存在一些例外,如外交豁免权,即外交人员在驻在国可以享有豁免权,不受该国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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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管辖 (Personal Jurisdiction):
- 定义: 指国家对其本国公民,无论该公民身处何地,都有行使管辖权的权力。
- 特点:
- 国籍联系: 管辖权以国籍为基础,强调国家对本国公民的责任和保护。
- 主动性: 国家可以对在国外犯罪的本国公民行使管辖权,但通常不干涉他国在其领土上的管辖权。
- 消极国籍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能对其在国外侵害本国公民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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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定义: 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以外发生的,但侵害其国家或公民利益或安全的行为行使管辖权的权力。
- 特点:
- 国家利益: 管辖权不基于领土或国籍,而是基于受侵害的特定利益,例如国家安全,货币发行,等。
- 有限性: 这种管辖权通常限于严重的、涉及国家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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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 (Universal Jurisdiction):
- 定义: 指国家对某些被认为极其严重的国际罪行,无论犯罪发生在何地、犯罪人是什么国籍、受害人是什么国籍,都有行使管辖权的权力。
- 特点:
- 国际罪行: 主要适用于诸如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酷刑等严重违反人类共同利益的罪行。
总结
国家管辖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它保障了国家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法律权力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能力。但同时,国家管辖权又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限制,需要在国际合作和尊重他国主权的前提下行使。不同类型的管辖权在不同的情况下适用,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合作和打击国际犯罪。
- 解释一下外交保护的限制
外交保护是指一个国家(国籍国)对于因另一个国家(责任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本国国民,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向责任国主张责任,以期使该责任得到履行的权利。
外交保护的主要限制
虽然外交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但其行使并非没有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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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的连续性 (Continuous Nationality):
- 要求: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时必须是请求国国民,并且这种国籍关系必须持续到请求国提出外交保护时。
- 目的: 防止个人为获得外交保护而临时变更国籍,避免造成滥用。
- 例外情况: 涉及继承或因国家变更而导致国籍变更,可能会有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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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尽当地救济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 要求: 在请求国行使外交保护权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责任国提供的所有有效且可用的国内救济手段。
- 目的: 这是为了尊重责任国的司法主权,给予其自行解决争议的机会。
- 救济手段: 包括司法诉讼、行政复议、申诉等一切有效的途径。
- 例外情况: 如果国内救济明显无效、无法获得或过于迟延,则可免除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外交保护的成立前提是存在责任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如果损害不是由该国的不法行为所致,国籍国无权主张外交保护。
-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EEZ)内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种特殊海域,位于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超过 200 海里。 在这一区域内,沿海国享有特定的权利和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
一、沿海国的主权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下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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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管辖权:
-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权利。
- 这包括渔业资源、矿产资源(包括海底矿产)、油气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
- 沿海国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外国开发这些资源,并有权规定外国进入其专属经济区捕鱼的条件和程序。
- 这一权利是为了保障沿海国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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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设施和结构管辖权:
- 沿海国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内建造、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 沿海国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这些设施,并有权对其进行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
- 这一权利保障了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必要建设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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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科学研究管辖权:
- 沿海国有权控制,管理和规范外国在专属经济区进行的海洋科研活动。
- 外国须在得到沿海国的允许后才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展科学考察活动,并有义务遵守沿海国的规定,公开相关研究数据。
- 这体现了对沿海国科研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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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辖权:
- 沿海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包括预防和控制污染。
- 外国船舶应遵守沿海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否则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 这体现了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海洋环境的保护责任。
二、沿海国的管辖权
除了主权权利,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还拥有以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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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专属经济区法律秩序的管辖权:
- 沿海国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实施法律,维护其主权权利,并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比如对非法捕捞的外国渔船进行驱逐或扣押。
- 这一权利保障了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权利行使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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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管辖权:
- 沿海国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养护和管理其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包括确定捕捞量、实施许可制度等。
- 这一权利保证了沿海国能够可持续地利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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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
- 沿海国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制定和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以防止污染和环境破坏。
- 这一权利是为了保障专属经济区海洋环境的健康。
三、总结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管辖权是一种有限的主权权利,既不同于领海的完全主权,也不同于公海的自由,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混合体。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平衡沿海国和国际社会在海洋资源利用和管理上的利益,在保障沿海国专属权利的同时,也确保了其他国家在特定领域的自由。
简述国际不法责任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for Wrongful Acts)
- 定义: 国际不法责任是指一个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但国际组织等其他主体也可能承担)因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而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理解要点:
- 违法行为: 国际不法责任的基础是国际法主体实施了 “国际不法行为”。
- 法律后果: 责任的产生意味着,行为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停止不法行为、赔偿损失、给予保证等。
- 责任主体: 通常是国家,但也有可能包括国际组织、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包括个人。
- 责任客体: 主要在于国家间的义务。
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要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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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素(可归责性,Attribution)
- 定义: 指该行为可以归咎于某一国际法主体。
- 构成主体:
- 国家机关: 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部门的行为,无论其级别和职能。
- 授权实体:指虽非国家机关,但被授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或实体。
- 受控行为:指由国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的人或实体所实施的行为。
- 意义: 区分国家行为与私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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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素(违反国际义务,Breach of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 定义: 指该行为违反了行为主体所承担的一项有效的国际法义务。
- 义务的来源:
- 条约义务: 条约明确规定的义务。
- 习惯法义务:国际习惯法所确立的义务。
- 一般法律原则:文明国家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
- 意义: 明确指出主体所违反的具体义务。
国际不法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旦国际不法行为成立,行为主体(通常是国家)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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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不法行为 (Cessation):
- 行为主体必须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国际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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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复保证 (Non-repetition)
- 行为主体必须作出保证,不会再发生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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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Reparation):
- 行为主体需为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包括:
- 恢复原状 (Restitution):尽可能将状况恢复至不法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 赔偿损失 (Compensation):如果无法恢复原状,则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
- 满足(Satisfaction):就所造成的非物质或精神损害,进行道歉,承认不法行为,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补偿。
- 反措施 (Countermeasures):
- 在一定条件下,受害国可以采取反措施,以迫使责任国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责任。
- 反措施必须限于非武装的合理手段,并应当与不法行为的程度相称。
责任的性质和目的
- 补偿性: 国际不法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偿受害方的损失,而非惩罚责任方。
- 恢复性: 恢复原状是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
- 预防性: 国际不法责任也具有预防作用,旨在促使国际法主体遵守国际法义务。
国际不法责任的免责事由 (Circumstances Precluding Wrongfulness)
国际法并不认为所有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都是绝对的不法行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违反了国际义务,行为主体也可能被免除或减轻责任。这些特殊情况被称为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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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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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指一个国家事先明确地同意另一个国家采取特定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本身构成不法行为,该同意可以排除其不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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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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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有效的同意,即同意必须是自愿且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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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必须是在相关行为发生之前或同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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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范围不能超出实际同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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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证: 例如,一个国家同意另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进行军事演习,则该演习本身如果构成不法行为,因有同意而免除不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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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外: 不能免除违反国际强行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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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 (Self-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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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指一个国家为抵抗他国发动的武力攻击而采取的武力行动,符合《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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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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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在遭受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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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行动必须是必要和相称的,即为了抵抗攻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其程度不能超过制止攻击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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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及时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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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要点: 自卫权是国家的一种固有权利,在受到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武力反击,以维护其主权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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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外: 不能免除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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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措施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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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指一个国家为了应对另一个国家的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具有报复性质但又不涉及武力使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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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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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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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暂时的和可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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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与所遭受的损害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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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采取措施前先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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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避免侵害人权和国际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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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避免采用违反强行规范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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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要点: 对抗措施旨在促使不法行为方停止其行为,并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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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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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指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无法预料的事件,超出国家控制范围,使其不可能履行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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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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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必须是不可抗拒或无法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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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使得履行义务成为客观上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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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的发生并非行为国单方或共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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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证: 例如,一场特大地震导致一个港口瘫痪,从而使该国无法履行开放港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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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外: 自行承担风险的情况下,不得援引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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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 (Dist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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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指一个国家的行为人为挽救自身或其他被监护人的生命,在无其他合理选择的情况下实施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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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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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挽救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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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其他合理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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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外: 自行造成危难的情况下,不得援引危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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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 (Neces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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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其根本利益,在面临严重和迫切危险且无其他合理选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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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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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保护国家基本利益(如生存权,独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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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为了对抗严重而迫切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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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唯一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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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严重危害到履行义务的对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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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要点: 紧急状态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且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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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国家违反义务是排除该项紧急状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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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国际不法责任规定了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因违反国际法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套规则旨在确保国际法的有效性和规范国际行为。 它也并非仅仅是追究责任的制度,同时它也是促进各国际法主体遵循法律义务,从而构建一个和平,有序的世界的基础。
论述题#
中国在解决国际纠纷时的立场
①一贯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②坚持协商与谈判为首选方法
③不排除法律或准司法方法